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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職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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質詢 提案 審查 執行 議員開會 議長演說 本會除每屆成立大會外,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,由議長召集之,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不得超過七十日 惟每年審議總預算案之定期會,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要時,得應縣長之要求或由議長或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,提經大會決議延長會期,延長之會期不得超過十日 本會經縣長、議員三分之一以上,請求開會時,議長應於十日內召集臨時會,議長認為必要時亦得召集臨時會,其召集次數及會期(除地方制度法第39條 第4項召集之臨時會外),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八次,每次不得超過十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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